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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专利”误区 地板企业请绕道而行

2016/11/8 14:22:45      点击:

近年来,由于入行门槛低,在地板市场,产品“撞脸”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的地板企业为迎合市场需求不断推陈出新,如果销量较好,马上就会被同行仿冒。更让人揪心的是,虽然地板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已有所增强,但对专利的认识却仍然存在误区,以致在面对仿品时束手无策。为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以下三大误区地板企业请绕道而行。

 

三大“专利”误区 地板企业请绕道而行(图片来源网络)

 

误区一:自己设计的地板产品想当然认为会获得法律保护

 地板产品设计体现在外在的形状及图案,通过线条的调整及美化实现地板产品的设计特色。这种地板产品的设计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并非设计完成即可产生,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申请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一些地板企业认为自己设计的地板产品必然获得法律保护是误区。

 误区二:委托他人设计的地板产品想当然认为是自己的

 国内一些地板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所生产的地板产品是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的地板产品。在委托之时,关于设计成果权利归属约定不明。一些地板企业想当然认为,既然是我委托你设计的,那么设计完成的地板产品成果必然归我,这也存在误区。基于我国法律规定,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完成的技术设计,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相关知识成果的权利归属于受委托人,委托人仅享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地板企业在委托第三设计地板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设计完成的地板产品的知识成果权利归属于委托方,这样可以避免后续存在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误区三:发生地板产品仿冒的情况下想当然认为自己会赢

 中国当前地板仿冒较为普遍,但发生仿冒并不必然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地板企业享有地板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且在有效期十年内。另外至关重要的一点是不属于现有设计,即在该专利申请日前没有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设计被公开。专利权受保护的前提是在先设计,如果维权的专利属于现有设计或不在有效期内,则即使发生仿冒也不能获得法律保护。所以,一些地板企业认为发生仿冒必然获得保护是误区。

 受国内社会环境的影响,当前,很多地板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并不全面。对地板企业来说,能够走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是好事,但也要找到正常的方法来保护自身的劳动成果,以免辛辛苦苦一辈子,却为他人做嫁衣。